贩卖“咳嗽水”给毒贩牟利 2名药企推销员构成贩毒罪获刑

  贩卖“咳嗽水”给毒贩牟利

  海南儋州:一药企2名推销员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王琴)张某、曹某在海南某药业公司从事推销员工作,为牟利将含有可待因毒品的27箱“咳嗽水”私下贩卖给贩毒人员。经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张某、曹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各处罚金1.5万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赵某(另案处理)分别联系张某、曹某购买某牌“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张某先后两次从四川省都江堰市的三家卫生站或诊所共购得16箱“咳嗽水”,卖给赵某得款3.68万元;曹某也先后两次从都江堰市的两家诊所共购得11箱“咳嗽水”,卖给赵某得款2.384万元。随后,赵某先后将“咳嗽水”托运到海口市卖给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又转运至儋州市那大镇,分别散卖给其他人。

  经鉴定,送检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愈创甘油醚成分。2017年1月19日,张某、曹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庭审中,张某、曹某辩称,他们出于医疗目的将“咳嗽水”出售给同是公司医药代表的赵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有关药品销售的国家规定,不具有贩毒的主观故意,“咳嗽水”既是药品又是毒品,其行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当庭予以反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及食药监相关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均要求登记造册,按规定出售。购买者赵某因贩卖毒品已被法院刑事处罚,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2名上诉人明知不得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私自销售,还将大量含可待因的口服溶液出售给贩卖毒品的赵某,其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曹某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宣判后,张某、曹某均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针对张某、曹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一审反驳理由依法有据,张某、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轩甫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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