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向法院申请,便私自强制拆除了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住宅建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被起诉违法强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行政违法,但如何追责,怎样处理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却成了一大难题。
“旧貌换新颜,乔迁新家园”,在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八灶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楼下竖着醒目的大牌,不少群众聚集在“回迁商品房选房服务中心”咨询或参与选房。不过,在这喜气洋洋的气氛背后,却是一些被拆迁业主因政府违法强拆而做出的巨大牺牲。
2016年8月26日,海南海思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达”)位于海口市八灶村约300平米的3层住宅属性房屋被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强制拆除。海思达起诉后,法院以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未向法院申请即强制执行为由判决龙华区政府行政违法。
“既然政府行政违法,就应该追究相关责任。”海思达总经理杨政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参与处理此事的龙华区滨海街道党工委书记蔡汪称,政府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作了一些回应,包括内部的管理、问责和补偿的问题,具体信息应该咨询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记者联系到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刘伟,后者也表示有相应的处理文件,但拒绝向记者提供任何资料,记者辗转向龙华区宣传部新闻中心提出采访申请,最终未果。
未向法院申请即强制执行
八灶村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属于老城区,2015年11月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八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海思达位于八灶村的321-7号的土地和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产权属性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70年,该房屋是3层混合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300平米。
2016年6月5日,龙华区政府对该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了涉案房屋及相关补偿等内容。海思达并不认同龙华区政府的补偿标准,于是向其上级单位即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后者决定维持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2016年10月25日,海思达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龙华区政府作出正式海思达房屋的补偿决定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龙华区政府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定龙华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结论是“确认被告海口龙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海南海思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八灶村321-7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后龙华区政府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法院已经确认政府行政违法,那么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向监察委申请问责。
据了解,龙华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2月才正式挂牌成立,杨政称,他们此前都是通过海口市检察院和海南省检察院官网上的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而且都有举报成功后系统提供的举报查询码,只是现在检察院变成监察委后,原来检察院的官网举报平台系统变更到了监察委的举报平台,原来的查询码用不了。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蔡汪是目前该事件的对接人,他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下来以后,政府就进行了相应的内部管理、问责和补偿,具体文件在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但在记者提供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下,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刘伟仍以不能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提供任何信息,记者辗转来到龙华区宣传部新闻中心申请采访,但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仍然拒绝采访。
追责成难题
针对政府行政违法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华夏时报》记者又来到龙华区监察委员会咨询,其第一纪检监督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政府行政违法,对相应责任人的处分一般是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党籍处分,有警告、记过等几种级别,但要先去信访室举报,不举报是不能受理的,但举报一个单位比较模糊,你了解情况,就可以举报具体的人,中间出现了什么问题,如果举报龙华区政府,我们也不能去查一个部门,只能查一个人。”
上述监察委工作人员强调,类似的情况,想追究责任是比较困难的,“政府每年都有行政官司,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但不可能每个败诉的都去追究责任,因为很多决议都是集体作出的,个人去执行,如果倒回来追究个人的责任,都不知道追谁了”。
此外,上述监察委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对部门进行问责也是可以的,就是处理其党组织,不过由于龙华区党委是监察委的上级单位,因此他们无权处理,只能向上级部门举报。
海口市纪检监察委工作人员却表示,走司法程序的案件很少会交由纪检监察委来处理。
记者试图联系拆迁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相关领导,但其办公室门紧锁,内有八张办公桌和几台电脑,空无一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部门有多位领导,都是从各部门抽调而来,一般不在这里坐班。
拆迁屡现程序瑕疵
近年来,拆迁屡现程序瑕疵案例。
2013年12月,海南省昌江县政府对杨某春及其奶奶刘某亮在昌江县昌江大道西侧的房屋强制拆除,该建筑面积为763.68平米二层框架楼房和附属平顶房。杨某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昌江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2014年12月19日,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6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定昌江县政府向杨某春赔偿639498.5元。
2014年,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19名村民状告东方市政府、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他们位于八所镇皇宁村52幢一万多平米的房屋。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城管对前述村民房屋作出的确认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11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明公布了5名委托人起诉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案情。据称,2017年4月,吉阳区“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工作人员,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陈敏等5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房屋内大量物品被损坏、掩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5名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0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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