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局解读个税减税新政!起征点下月起率先调整

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10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实施个人所得税5000元起征点以及新的税率进行了具体规定。但过渡期间,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昨天,厦门市税务局给出了回答。

第四季度个税怎么算?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缴个税呢?

厦门市税务局个税部门经办人表示: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以先扣除“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税延养老保险等扣除项目,再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余额按照新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如15000元的月收入扣完各类项目费用后余额为13000元,那么再扣除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后,按旧税率计算,每月需交税1370元。税法修改后,13000元扣除这次提高的“起征点”5000元后,余额8000元乘以对应的新税率10%,减去新的速算扣除数,最后是590块钱。很明显,相较之下,税法修改后该纳税人月少交税款780元,税负减轻56.9%。

不过,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开始全面实施,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拿到的工薪所得,还不能扣除新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费用。

月入数万的“中产”也能受益

10月1日起,不但起征点提高给个人带来减税,工资薪金新税率表中对低档税率的扩围也带给中低收入人群直观的减税效果。

比如,最低一级3%的税率由适用1500元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适用3000元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10%的税率适用1500元-4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变成了3000元-12000元……这种级距扩大一直体现到税率表的第4级,也就是说不仅是低收入者,就是在大城市里有房有车、月入数万元的“中产”也能从变化中获益。

厦门市税务局个税部门经办人表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由于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拟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是关键

此次个税新政涉及厦门几百万市民的切身利益,但何时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税呢?

按照规定,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

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先生10月5日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尽管是8月份的工钱,但由于是10月份拿到的,仍可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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