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证监会围绕“学习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的相关内容”的主题,与科创板拟申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参会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性质分别谈了对《保障意见》的认识。会议指出,《保障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为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试点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为科创板拟申报公司的代表,苏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蒋瑞翔表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优势在于,一是能弥补我国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的短板。二是大大便利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了融资速度。《保障意见》充分尊重了科创板构建与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差异化表决安排。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胡少峰表示,最高法在改善证券市场环境、提高证券司法审判专业化水平方面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除了杜绝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外,(()还要研究好、遵守好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作为证券公司的代表,(( ,)港股)合规总监张国明表示,《保障意见》要求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民事责任,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投资者申请科创板开户的条件,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客户资金来源核查,避免因投资者适当性把关不严而承担赔偿责任。
(
,)合规总监丁建强表示,证券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响应落实《保障意见》,一是切实履行一级市场守门人的角色,将合格的产品推上资本市场。二是切实履行二级市场守门人的角色,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三是杜绝非法配资,禁止配资软件接入系统,扰乱市场秩序,放大市场风险。(( ,)港股)合规总监胡宇表示,证券公司需加强科创板业务开展过程中腐败及利益输送等现象的防控。针对科创板保荐、发行、承销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利益输送、腐败等现象发生的风险,从公司利益冲突审查、敏感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机制进行认真梳理,以尽可能避免出现相关内幕人士突击入股或通过发行承销、第三方聘请等形式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现象。
华泰联合合规总监李洪涛表示,《保障意见》通过压实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和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有利于科创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安永华明合伙人章晓亮表示,《保障意见》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需履行普通注意义务。这督促我们在科创板IPO审计工作中对于发行人相关财务信息的审计及核查需要追加特别的审计程序以有效防控重大风险。
作为律师事务所代表,中伦合伙人郭克军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建议把《保障意见》的相关内容反映到的修订内容中去;二是,建议《保障意见》相关内容适用到其他资本市场板块;三是,建议后续能发布指导性案例;四是,针对红筹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出台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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