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破产了!欠的钱真不用还了吗?几个要点得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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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发改委发了个文件《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里面重点提到了两点,一是“僵尸企业”怎么清退,二是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中证报随后解读到: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推行。

  个人可以破产了!欠的钱真不用还了吗?几个要点得看懂……

  消息立刻刷屏,个人真要是破产了,欠的那些债是不就真的不用还了?

  这里面门道还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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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个人破产,大家最熟悉的可能就是香港艺人钟镇涛了,曾经的温拿五虎之一,因为投资失败又娶了个败家媳妇,个人债务很快累积超过2亿港元,2002年7月,他向法庭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庭颁布破产令,于2006年10月17日届满。

  在破产的4年中,钟镇涛名下没有房子、没有车子,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也不能买名牌,甚至连两个孩子的教育经费都是好友陈百祥赞助的,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反正就是跟奢活说拜拜。

  在传统中国人的观念里,总觉得“破产”是一个很丢人的事情,不过在英美法系中,破产的意义在于它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法律上承认了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主不会再找你了,什么暴力催收啥的,统统违法,你可以重新建立信誉,再次出发,这跟传统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差别很大。

  所以你看钟镇涛,破产期限过了之后,又依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很快年入超千万,过上了富足的生活。

  破产这事,视角不同看法不同:

  从债主的角度看,自己的钱没法全要回来,所以那些欠债的有逃避债务的嫌疑;

  而从欠债人的角度看,破产制度让公司和个人都有“退出”和“重启”的机会,比较会利用规则的,比如特朗普就有四次公司破产的履历,每次都成功重组了债务,甩了旧包袱,自己的钱也越挣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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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可以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安全感,说白了是一种有限责任。

  不过学界一直调侃我们的的破产制度是“半个”制度,有企业破产而没有个人破产。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提及“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次发改委继续发文,表明这个制度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

  为什么个人破产这么急迫了呢?

  核心原因是因为执行太难了。

  难到啥程度呢?这么说吧,猫哥有个好友为此出了本109万字的专著,艰深复杂晦涩,居然销量很好,买单的估计都是实务中操作不顺利的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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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确这样,很多官司,法院判了但是执行太难。

  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执行案件中,约43%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通俗点说,他欠了你的钱,但是无产可执行,于是这个判决就成了僵局。

  ● 法院推动不下去,债主老觉得法院无能,甚至觉得他们包庇欠债的人;

  ● 而欠债的人债务缠身,基本也没有任何“重新开始”的机会,很多债务等得花儿都谢了,到最后都是没尽头的烂摊子。

  法院无奈只好把这些人列为“老赖”,并限制了他们的很多权益,不让坐飞机,限制坐火车等等,这样的人很多,但是前面说的这些问题一点没解决,因为很多人真的不想赖账,是真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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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这几年,因为发展迅速,以前不为人知的催收行业开始爆发,各种暴力催收花式上演,逼得不少人跳楼自杀,妻离子散。

  很不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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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僵尸企业”和“家徒四壁”的自然人,很多案子根本终结不了,想清理这些问题,个人破产就是可选择的政策。

  而且,未来个人债务恶化的风险还是挺高的。

  比如,因为疯狂炒房,一些人从本该用于消费的中套现去炒房,从的报告中也能看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 797.43 亿元,其中很多人都是以贷养贷,根本经不起任何的风吹草动,一不留神现金流就断了。

  再比如,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现金贷,除了一堆割韭菜公司,金融机构、出身名门的大公司基本也都无一例外的布局了贷款业务,卖手机的有,送外卖的有,搞旅行的也有,因为这玩意实在是太挣钱了,动不动就是超过80%的毛利,那些凶猛的公司,砍头息、手续费,随便算算都是高利贷,贷几万花几百万的案例实在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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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跳楼的大学生、卖房还钱的父母已经太多,个人破产,理论上避免让一个人的悲剧成为一家人的梦魇。

  参考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将导致三个基本的结果:

  清算,这个人的现有全部财产将被用于偿还债务。

  有些人说个人破产让炒房者肆无忌惮,其实还挺难的。综合各国个人破产制度来看,一旦破产,可以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其他的所有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炒房的人破产了,他的房产也将被用来还债,得不偿失了。

  保护,破产者将被全部或部分免除剩余债务;

  限制,破产者在若干年内的消费会严格受限。

  比如在香港,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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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担心,一旦个人可以破产,那很多人会不会借此逃避债务?这么想的人一定不在少数!

  这就牵扯到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直到现在才考虑推出个人破产制度?

  回答这两个问题,都可以从信用体系入手。

  以前为啥不推行?

  因为那时候我们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对个人信用没有整合管理能力,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一些失信人的生活比守信人可能还好,那时候如果允许个人破产,估计会导致大量的恶意破产的产生,社会影响恶劣。

  这些年金融机构淘汰了很多柜员,引入了很多科技人才,应用到个人信用管理上,让躲债、逃债越来越难、成本越来高了。

  说白了,对个人破产有管理手段了,当然推出的时机也就成熟了。具体怎么管还需要等待细则,不过我们应该会参考各国的好经验,不会让制度滥用,不会让个人破产成为一件光荣和轻松的事情。

  经验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感受下,一旦裁定个人破产:

  要拍卖自己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等全部财产进行还债,任何隐瞒、转移、藏匿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可能会撤销你的破产申请,意味着你还得继续还债;

  负债真的都免了吗?想简单了。

  多数国家都在个人破产后设定了3到6年的监管期,在这一期间,所有的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规定的少部分可以自己使用和消费,以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那样一分钱都不用还了,只有过了监管期,剩余债务才会豁免。

  可能长达十年的破产信用。

  个人破产记录会在判决生效后的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保留在破产人的信用记录里,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里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

  一个信用健全的国度,这也意味着你可能很难就业。

  许多好的公司、收入高的公司不会愿意聘用破产人,他们会很重视你的个人信用,所以信用受损的破产人就业会受到限制。

  破产还债期内破产人不能进行任何高消费行为,否则可能会被法官认定破产人可能隐瞒破产前资产,一旦认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看起来成本还是很高的,所以还是努力吧,不要成为一个破产的人,人生不是电脑,没有那么随便就可以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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