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外租房住的人越来越多,那对于租房过程中的一些法律知识就不得不了解一下。上一次小编跟大家介绍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制度,这次要给大家介绍的是的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产生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甲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乙,租期五年。租赁期间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甲和乙对于装修产生的装饰装修物到底应该归谁产生了争议。那么当租赁合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承租人乙未经甲的同意装修的: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
三条的规定,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甲有权请求乙拆除装修物恢复原状,并且所费用都应该由承租人乙承担。
二、承租人乙经过甲的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未构成附和部分”的(例如吊灯、电视、摆件、窗帘等等):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甲可以要求乙拆除,乙也可以要求取回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因拆除装修物给房屋造成毁损的,乙应该恢复原状,并且乙不能就装修费用向甲主张补偿。
三、承租人乙经过甲的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构成附和部分”的(例如铺的木地板、重新粉刷的墙壁、贴的壁纸等等):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承租人乙无权要求甲补偿装饰装修物的残值。如果租赁合同是因为甲违约而被解除的,那么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应该由甲承担;如果是因为乙违约而被解除的,那么应该由乙承担。如果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那么装修物残值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因此,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如果想给自己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的话,建议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再进行。而且如果租赁期限较短的话,建议大家只做一些简单的装饰,大的装修改动要谨慎考虑哦!来源:东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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