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个大气污染防治法11月1日正式施行

  法制网银川9月29日电 记者申东 在冬季采暖季到来之际,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宁夏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以来,首个生态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也是宁夏首次通过立法保护“宁夏蓝”。

  宁夏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朱赟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形成了严格、规范、全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自治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分布状况,条例有针对性地从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和农业等方面,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自治区政府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支撑了宁夏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煤炭消费总量怎么控?《条例》中作出了制度设计:宁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应适时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条例》中特别提出,自治区环保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政府可根据大气质量划定限时限行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猛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造成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

  《条例》明确,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时间段和区域。

  同时,《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施工现场有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等六种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要求: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目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过去在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很多企业宁可选择违法不愿守法,这次条例中作出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应规定,可有效提升宁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朱赟说。

  焚烧秸秆最高被罚10万元

  秋冬季节,我们常常见到田间地头有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11月1日后,这些行为将有可能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县级政府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内,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对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条例》规定,由市容环卫等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区域或重污染天气可错峰生产

  《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条例》还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错峰生产。

  朱赟告诉记者,错峰生产意味着宁夏将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停产、限产来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大气污染压力,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宁夏重拳治理大气污染、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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