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地70年产权续期要不要收费?
假设你今年买下一套房产,房屋始终归你,但土地使用权却不过70年,70年后怎么办?
即将审议的民法典可能会有答案。
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自动续期,应该有一个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于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提请二审,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是否收费问题,料再引发外界热议。
在初次审议时,物权编草案中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的规定,将这个备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推上前台。
该草案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比可见,物权编草案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句话。
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专家建议把物权编草案第152条后头这句话删掉。
温州宅地续期案例
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元的手续费,引起外界哗然。原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此后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调研。
当年12月,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的理解和解释近年来却时常出现分歧,是否需要另外再度缴费,各方争辩不一。
有专家认为,目前《物权法》149条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是否收费成核心问题
作为物权中重要的一类,2018年8月初次提审的物权编草案也不得不面对宅地使用权问题,但仅仅对此做了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与《物权法》相关条文对比,物权编草案多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去年8月份的初审中,一些与会人员就这一措辞提出了不少意见。
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同时还担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孙宪忠表示,在“自动续期”后面加上“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句话,“自动”续期是不“自动”的了。
法律草案这个条文的精神就是,还是要收费的,收费是个大原则。
他认为,这个草案内容一下子就把原来的立法给改变了,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
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在对外征求意见后可能会有相应修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已经对外征求过公众意见,但是否会对相关条款有所调整,只能在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时候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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