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在今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已有初步想法,未来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后续工作。
资料图:长岛是山东省唯一的海岛县,素有“海上仙山”“避暑胜地”之称。中新社记者 任海霞 摄生态环境部30日召开2018年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能否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初步考虑有哪些修订的重点?
柯昶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2年出台,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之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了多次,但大多是个别条款的调整。此次机构改革之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对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条例势在必行。
柯昶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需要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我们先期开展了一些修订研究,有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陆海统筹,落实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理念,完善海域与陆域、流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陆源污染治理。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针对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厘清相关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责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震慑力。
四是注重改革创新,充分反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新理念新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和完善制度抓手。
五是完善治理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
六是做好法律衔接,强化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衔接,处理好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柯昶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后续工作,按要求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的修订,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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