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同时公布信托业迎来23万亿时代。
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银监会表示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办法》发布能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
知名信托专家陈赤博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首先,《办法》有助于满足经济社会对提高信托业务信用等级的迫切需求。信托以信任关系为基石,随着信托在我国的普及,信托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对信托业务的信用等级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办法》有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托产品登记公司为信托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并配发具有唯一性的账户编码,为受益人提供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利于信托机构有效甄别合格投资者,落实反洗钱的要求。再次,《办法》有助于保护信托经营的正常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第四,《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信托业市场化改革。”
设立3个月过渡期
《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 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办法》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银监会表示,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
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遵循四项原则
《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四项原则。
一是集中登记原则。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
二是依法操作原则。信托登记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依据规范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提高信托登记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
四是有效监管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登记基础建设规范、有效运转,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办法》特别强调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信托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办法》规定情形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获取信托登记信息。
银监会指出,《办法》对完善信托业基础建设,提高信托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推动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填补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切实加强监管;此外,《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陈赤表示,“这是信托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成就,符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必将对信托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而深刻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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