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南京,记者 王俊仙)讯,财联社记者获悉,今日下午3时,许某等230位投资者诉ST辉丰(002496.SZ)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下称“辉丰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一审判决ST辉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人损失总计8719.92万元。截至记者发稿,ST辉丰尚未对此进行公告,公司后续会否上诉?财联社记者多次致电ST辉丰董秘韦广权,但其电话无人接听。而此前ST辉丰已经在账面计提7600多万元赔偿金。
资料显示,2019年12月,ST辉丰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监管局查明辉丰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环保事项披露与事实不符、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为此,江苏监管局责令辉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金额不等罚款。
去年10月,辉丰股份公告收到南京中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许某等167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代表人已确定许某等4人,167名投资者诉讼请求总额为1.27亿元。
此后,又有投资者陆续加入代表人诉讼案。
“‘辉丰案’法院受理了230位投资者诉讼索赔,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证券市场系统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进行测算。最终124位投资者合计损失约8720万元获赔。另外六人因买卖辉丰股票时间不符合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被驳回诉请。”“辉丰案”投资者代表人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向财联社记者表示。
厉健告诉财联社记者,一审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辉丰是否会选择上诉?财联社记者尚未从公司获得回复。不过记者注意到,辉丰已经在2020年度账面计提了7678万元赔偿金。
资深注册会计师、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若最终辉丰赔偿8719.92万元,比此前账面预提赔偿金多出1000多万,从会计处理上来讲,应该将这1000多万赔偿金补计营业外支出,从而减少公司当年度会计利润1000多万元,但赔偿额不是全额影响净利润,需要扣除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有累计亏损,赔偿额仅是增加了企业的亏损额,且如果增加的亏损额在五年内得不到盈利弥补,这部分赔偿额才将全额减少企业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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