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晨期货两项违规操作收警示函!

云晨期货两项违规操作收警示函!

  近日云南省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云晨期货因两项违规操作,收到云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据决定书显示,云晨期货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云晨期货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且在其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名。二是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晨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云晨期货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云晨期货官网显示,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于2002年3月,是中国铝业(601600)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板块旗下的期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在北京、上海、昆明、蒙自、楚雄、曲靖设立有分公司和营业部,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滇晟商贸有限公司。

  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全文如下。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八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九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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