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4日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日在官网公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各方维修责任,提出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人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
《意见》提出,城镇住宅维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来确定。
其中,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人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根据《意见》,直管公房中,已售公房的个人专有部分维修由业主承担,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
对(原)产权单位已灭失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和无物业管理的回迁房,《意见》规定,业主承担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涉及的全体业主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协调属地社会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同时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
《意见》还指出,对于需要维修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街道(乡镇)承担城镇住宅应急维修责任。城镇住宅发生房屋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等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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