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满足新规,四名险企不良的偿付能力

保险行业满足新规,四名险企不良的偿付能力

  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符合新规或四个不可取

  第一财经作者:Duchuan

  遗产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13年的运行,将在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迎来法规。

  7月30日,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对中国银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至于加强保险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草案”明确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定量资本要求与我国的保险市场,并在实际的金融监管改革的国际趋势相结合,第二代有中国特色的补偿,定性监管要求,并构成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上升到部门规章。

  梳理的内容上看,“草案”重点修订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五个方面延长至3个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该公司将能够被称为偿付能力标准。

  三个明确的监管偿债能力的指标

  从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有很多变化。共6章36,修订重点包括:明确三支柱框架偿付能力监管; 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索引系统; 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责任; 加强信息透明度的偿付能力,进一步加强市场纪律; 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与2008年相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发布,“意见稿”偿付能力指标直接延伸到保险公司如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集成的,全面的风险评价的有机联系的三个指标。三项指标均符合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偿付能力标准。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还具有不小于50%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总体偿付能力充足率,总体风险评级B类及以上只针对公司偿付能力标准相一致,。对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不符合该公司的偿付能力。

  而2008年只有版本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判断,保险公司应该有资金的风险和业务规模,以保证不低于1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特别规定,小于60%的芯偿付能力比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保险公司的120%的组合,以集中在验证对象。

  如果按新的规定,这是不符合保险公司?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没有公布2020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基础上,从CBN记者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来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每个报告点的第一季度的梳理按照“草案”规定,有4家企业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生命是一百多年来,中法人寿,君康仁寿; 渤海财险保险公司。

   与2008年版的公司不遵守,三个新的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显示器的对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计划,以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 风险恢复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为50%以下的芯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保险公司,100%的组合“草案”之称的银CIRC应采取一切的下列措施:监视器的对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足够的偿付能力预防恶化或风险管理计划的改善率; 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具体原因下降采取:责令增加资本;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的新业务; 责令调整其业务结构,经营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广告;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务的转让,或责令其办理业务的分离; 下令进行资本重组,或按比例进行投资的限制; 负责风险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失,责令基于书面承诺,以恢复其报酬的就业协议的保险公司; 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管理人员。

  对于后者采取措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没有显著改变或进一步恶化,“草案”,她说,保监会将采取银接管,破产法和其他监管措施。

  “草案”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及其派出机构,以评估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相结合,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是评估,以确定其整体风险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分化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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