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签署协议
当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8月26日,湖南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由君山检察院提起的被告熊某、胡某、刘某、易某四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该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被告熊某等四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君山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君山法院首例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调解,并调解成功。
2021年1月22日,熊某等四人在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发现滩涂上ー水洼地内有野生鱼,四人遂下水徒手抓鱼,同时用泥巴堵住缺口,用水桶将洼地内的水舀出。约1小时后,四人将抓到的鱼放到熊某的车尾箱中准备离开时被现场查获。经称重,四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125.8公斤,其中鲤鱼50.55公斤、鲫鱼11.75公斤、鲶鱼3.5公斤、翘白鱼、刁子鱼等杂鱼60公斤。四人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君山检察院认为:熊某、胡某、刘某、易某四人在保护区内以矮围捕鱼方式非法捕鱼,不仅破坏了该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同时阻塞了鱼类洄游通道,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保护区生态平衡,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遂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共计12656.8元。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查阅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熊某等四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因该案涉及公共利益,承办法官从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各方面综合向熊某等四人阐述了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熊某等四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
四名被告当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因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2656.8元,调解成功并执行完毕,整个过程耗时不足半小时。针对该调解协议法院将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若未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将对公益诉讼部分制作调解书。
作为君山法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案件,该院遵循“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调解的方式,不仅高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公信力,实现了多方共赢。 (喻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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