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111号显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文资产)在管理信文兴乐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乐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信文资产、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文)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乐集团)签订了《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并依据上述协议向兴乐集团收取财务顾问费,该信息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信文资产作为兴乐1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对信文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数据显示,信文资产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信文资产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信文资本管理(阜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旭錱咨询有限公司、国新科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6.36%、31.82%、31.8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信文兴乐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乐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文)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并依据上述协议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该信息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你公司作为兴乐1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做好信息披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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